政务频道 > 时政要闻 > 正文

河南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2017-09-26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今年4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上,45名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模范中,7人来自河南。

  在河南见义勇为个人、群体层出不穷的同时,一些争议也时有发生:2010年51岁的岳跃荣两度跳河救出两人后落下腿疾并花费几万元医药费,等了两年也未盼来一张见义勇为的确认证书;2012年在洛阳务工的小伙刘文波为救溺水者不幸溺亡,一度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昨天,《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一些容易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争议,将来有望成为历史。

  【见义勇为如何“定”】

  是不是见义勇为

  还要看有无“约定义务”

  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其中把见义勇为界定为“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随着时代发展,这样的定义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比如2010年岳跃荣跳河救人、2012年刘文波抢救女孩不幸溺亡等,由于他们的义举不是“与犯罪分子等作斗争”行为,事发后迟迟没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此次《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重新明确:本条例所指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河南商报记者发现,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多了一个排除项:约定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有“约定义务”存在,那“出手”的一方也将不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

  应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见义勇为由谁确认,又由谁申请?《条例(草案)》中显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主要是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另外还涉及行为发生地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可以是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当然,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益人可以向确认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确认机关提出。而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申请、举荐,确认机关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评审。

  【见义勇为如何“奖”】

  奖金从10万元以上

  翻倍为20万元以上

  《条例(草案)》显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

  早在今年4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曾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当时的相关内容显示,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而此次《条例(草案)》显示,这项奖励的金额,从10万元以上提至20万元以上,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金额也进行了提升。

  除了政府给予的奖励外,《条例(草案)》中显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见义勇为如何“保”】

  见义勇为后的医疗费等

  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草案)》的规定中显示,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有见义勇为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者见义勇为基金、行为发生地县级财政予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拟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

  另外,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落实相关待遇和费用的,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江瑞)


<上一页 下一页>
文章关键词:河南 奖励 见义勇为 责编:李争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时政要闻

郑州街头现共享单车电子围栏 “禁停区”违规停车将扣费 郑州街头现共享单车禁停区

专题

戊戌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 戊戌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

地市风采

视点中国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