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 通讯员 王彬 刘子国)入夏以来,出行选择电动车出行的人多了。但是电动车出行虽方便,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和民事法官特意挑选出了几起关于电动车的真实案例,向公众提醒,电动车虽方便,但驾驶需谨慎。
无证驾驶 电动车照样会犯`交通肇事罪
2014年5月份,家住唐河县的魏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超车过程中,装载的扫帚等物品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杨某挂倒,致杨某头部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治疗60天,花去医疗费67649.8元。经法医鉴定,杨某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超车,未按照应当与前车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且电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魏某的行为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要求其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下发裁定对一审予以维持。
对此,南阳中院刑一庭审判员杨玉娟解释说,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管是驾车还是步行,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认定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是其对事故承担了全部责任,其承担全部责任的关键原因又是其无证驾驶了超标电动车。
用飞线充电引发火灾 赔偿邻居5000余元
2016年7月份,家住南阳市区某小区二楼的魏女士像往常一样把电动车在楼下停放好,上楼把电线插座从楼上窗户口放下为电动车充电。半夜,突然听到有人喊着火啦,魏女士连忙起身下楼。该起事故虽然因发现及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不仅造成魏女士的电动车被烧毁,附近停靠的其余3辆电动车也被不同程度烧坏。后经分析,起火的原因是魏女士为电动车充电的电源插板老化短路引起的。魏女士为此向受损邻居赔偿了5000多元。
对此,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陈德林解释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魏女士将充电插座从所居住的二楼拉出,为停放在一楼的电动车充电时,其应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失。后因充电插板老化引发火灾,把附近停靠的另外三辆电动车烧坏,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魏女士负责。
电动车载人出事故 被要求索赔21万元
2015年10月份,陈女士驾驶电动车载着邻居毛女士去超市购物。电动车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一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毛女士椎骨损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并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出租车司机车速过快,超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女士违规载人,违反交通规则越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伤愈出院后,毛女士将出租车车主、保险公司和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法院最终在扣除交强险应赔数额后,判决陈女士赔偿毛女士其余损失的30%共计2.7万余元。
南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郭晓普解释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本案中,陈女士违规驾驶电动车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规定,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交通事故纠纷,法律规定由机动车的一方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然后事故各方责任人再按比例承担责任。
酒后骑电动车照样构成醉驾
2014年7月份,56岁的王某,酒后骑着电动车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王某可能存在醉酒驾驶情形,王某也承认饮了酒,但表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没啥事儿。后经鉴定,王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在重量和车速等方面均超过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另经检测,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高达227ml,已远超过醉驾的标准。最终,王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南阳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子国点评说,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的判断标准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把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本案中,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无论在重量和时速方面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另外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上来说,该罪就是为了防止醉酒者酒后从事危险交通行为,给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王某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未成年骑电车造成事故父母担责
14 岁的小明是一名初二学生,由于父母工作忙,便给小明买了一辆轻便电动车,让其自己骑电动车上下学。 2016 年 6 月份,小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为赶早到家,逆向行驶将正在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事故致张奶奶脚踝踝骨骨折,随后共住院 21 天花费医疗费 1.3 万余元,后经鉴定张奶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小明逆行且未满 16 周岁驾驶电动车,其监护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奶奶到法院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父母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共计 4.8 万余元。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姜付强点评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闯红灯发生事故 住院受伤还丢了娃
家住社旗县城的崔女士和张先生是从事流动摊贩的一对年轻夫妇。 2016 年5 月份,张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货物和妻子去市场经营。在经过十字路口时,急着赶时间抢占摊位的张先生闯红灯通过,与某运输公司的一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崔女士受伤住院,货车撞向花坛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女士住院后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崔女士住院期间被诊断出已怀有身孕,但因为需要用药物而不得不流产。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张先生一家不仅面临失去孩子的痛苦,还可能要承担造成货车受损的责任。
南阳中院民三庭庭长卢国伟点评说,闯红灯是非常危险且违法的驾驶行为,而通过法院所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情况来看,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比重很大。
5月27日,台前交警大队民警在巡逻执勤中查获一起无证驾驶客车案,涉案司机被处以行政拘留羁押在台前县看守所。
自5月8日以来,我市交警部门连续开展多次异地用警行动,市区和县域民警于当日22时至次日3时依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居民出行平安。(洛阳日报记者 苏楠 通讯员 姜东 摄)
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自己获刑又赔偿他人损失1500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5月3 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近日,通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驾驶员一会说“忘记带了”,一会说“照顾一下”,还提供假身份,企图蒙混过关,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也没能逃过处罚。
近日,通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驾驶员一会说“忘记带了”,一会说“照顾一下”,还提供假身份,企图蒙混过关,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也没能逃过处罚。
近日,通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了一起无牌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违章行为。
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许男子宋某在明知无证驾驶违法的情况下,竟然又驾驶报废车辆上路
儿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父亲护犊心切甘愿“顶包”,结果,事情败露,父子共同涉嫌犯罪。
7月13日晚22时许,嵩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许江丽同3名协警在嵩洲路附近查酒驾。当晚22时28分,一辆豫C牌照的白色“中华”牌轿车车主拒绝接受交警例行检查,强行通过时将前去检查的协警王鹏科撞爬在车辆引擎盖上,拖行协警王鹏科约2.7公里后驾车逃逸。拖行造成王鹏科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自恃驾驶货车技术不错,驾证懒得审验被注销。山东省高唐县货车司机薛某为应付检查,竟然动起歪脑筋,就把朋友的驾驶证上的照片抠下来,贴上自己的相片。自以为能逃过所有检查,7月8日却在济广高速公路豫皖界被商丘高速交警现场识破。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胡倩)近日,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法记录仪维护了民警的合法权益,还民警一个清白。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孙新建)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领导和同事眼中,刘斌工作起来像是“拼命三郎” 。” 据统计,自2016年1月至今,刘斌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140余起,查处三轮车60余辆,淘汰黄标车320余辆,处理酒后驾驶220余起,处理醉驾18起,将11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