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审案件范围上,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案件,原则上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上,原则上由3名法官与4名或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或9人合议庭……昨天下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数据
我省5家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1.1万余件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5年5月起,河南高院指导安阳中院、郑州中原区、安阳龙安区、兰考县、西峡县法院等5个试点单位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从整体情况来看,试点工作呈现“四个转变”,即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从人民陪审员数量变化情况来看,5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1190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970人。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试点以来,5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11899件,人民陪审员意见采纳率达98.21%,已审结的陪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0.84%,比全省普通程序案件服判息诉率高10个百分点。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理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26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有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未形成一致意见,如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等,还需要一段时间进一步研究总结。
今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一年。为进一步推进河南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河南高院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看看《意见》有哪些干货
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定位
各试点法院要正确把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坚决改变把人民陪审员当作缓解“案多人少”手段的陈旧观念,坚决纠正按月发放固定工资、每天按时到法院上班等让人民陪审员等同于编外工作人员的做法,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文书送达、案件执行等与案件审理活动无关的工作,防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走样变质、功能异化。
完善随机抽选机制
探索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相结合的选任方式。各试点法院要严格落实在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要求,避免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定人群中直接选取人民陪审员的做法。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的传统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不超人民陪审员总数的1/5。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原则上不得连任。
探索建立符合地域特点、专业类别的人民陪审员子库。各试点法院可根据地域面积、人口、交通等特点,分地域建立不少于30人的人民陪审员库,促进人民陪审员均衡分布,就近参审。可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和工作实际,建立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领域人民陪审员库,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各试点法院要加强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与公安、纪检监察、金融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人民陪审员选任改革提供便利。可结合实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参与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确保选任过程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大任命、在人民法院履职”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效
合理确定参审案件范围。对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公告送达案件、刑事速裁程序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轻微刑事案件,以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等,不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避免陪审制度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案件,原则上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作用。
完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在审理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案件时,原则上由3名法官与4名或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或9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大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案件事实问题。大合议庭评议案件事实时,可采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分组进行评议,合并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做出认定。
继续实行三人制合议庭陪审模式。在审理一般陪审案件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1人或2人与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提高人民陪审员 履职积极性
建立全省统一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与审判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互联的技术平台和管理系统,实行随机抽选、均衡参审、信息管理等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的科学化、简便化、规范化。
探索组建人民陪审员自律性组织。各试点法院可探索成立人民陪审员自律性组织,建立人民陪审员微信群、QQ群等,由人民陪审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人民陪审员自律性组织的日常工作由人民法院指导,活动场地由人民法院提供,活动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
落实奖惩退出机制。各试点法院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考核工作,对人民陪审员出庭率、参审能力、审判纪律、工作作风等内容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也可一并向所在单位函告情况,建议对其予以表彰奖励,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党委政府表彰工作体系。对不适合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应及时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并根据情况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惩戒措施。(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赵栋梁 范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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