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为服务保障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积极适应郑州作为国际综合交通枢纽战略定位的发展需求,郑州警方将2017年定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年”,大打一场全警参与、社会联动的交通管理提升攻坚战。但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除了交通硬件设施、软件配套需不断完善之外,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守法出行的自觉性也需进一步提升。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警示和教育交通参与者,郑州市公安局围绕开展的以“三教育一采集”教处一体化模式为主要内容的严厉查处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专项活动,联合映象网开办了“交通违法曝光台”,将每天曝光部分交通违法者信息,以下是第一季的内容,看看有没有你认识的人?
1.地点:金水东路农业南路,时间:2017年4月17日下午,违法行为:骑车带人,违法人:李发﹡。
2.地点:金水路东明路口,时间:2017年4月17日3时,违法行为:走机动车道,违法人:沙永﹡。
3.地点:金水路文化路口,时间:2017年4月17日3时,违法内容:逆行,违法人:许﹡。
4.地点:中州大道航海路交叉口,时间:2017年4月9日,违法内容:逆行,违法人:陈兆﹡。
5.地点:京沙南延中州大道下口,时间:2017年4月8日,违法内容: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违法人:桑亚﹡。
6.地点:经开区第八大街,时间:2017年4月10日,违法内容: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违规卸货,违法人:赵奕﹡。
7.地点:中州大道航海路口,时间:2017年4月9日,违法内容:逆行,违法人:郑﹡。
8.地点:花园路东风路口,时间:4月17日11时33分,违法内容:未遵守分到通行,违法人:曹金﹡。
9.地点:花园路东风路口,时间:4月17日10时30分,违法内容:未遵守分到通行 违法人:葛方﹡。
10.地点:文化路国基路,时间:4月17日12时00分,违法内容:违反右侧通行,违法人:刘轩﹡。
11.地点:文化路国基路口,时间:4月17日12时00分,违法内容:闯红灯,违法人:张﹡。
12.地点:金水东路与农业南路交叉口,时间:2017年4月17日下午,违法内容:闯红灯,违法人:祁海﹡。
13.地点:金水东路与农业南路交叉口,时间:2017年4月17日下午,违法内容:闯红灯,违法人:谢江﹡。
此外,对于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除了映象网等媒体曝光外,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微信“郑警蜀黍”和“郑州交警微发布”都将实时进行曝光!请广大市民朋友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而共同努力!
于3月1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为期百日的“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春雷’”专项行动。
摘要
汝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仅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反而采取软磨硬抗的办法对抗法院执行,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汝阳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王某做劝导工作并讲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重后果,王某最终履行了还款义务。
“我愿意写下保证书,保证尽快把赔偿款履行完毕。”汝阳县某机关单位职工王某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我愿意写下保证书,保证尽快把赔偿款履行完毕。”汝阳县某机关单位职工王某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失信被执行人集中打击周”行动安排,3月29日20时,淇县人民法院出动执行干警30余名,全面搜寻躲藏的失信被执行人,掀起了春季第三次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行动的高潮。
3月21日上午,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执行干警将正在武陟县某镇政府会议室开会的被执行人刘某带上警车。
焦作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干警们在执行工作中不畏艰险、冲锋陷阵,严厉执法的同时还不忘人文关怀,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行的综合素养。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举行执行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为50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金,共计146344元。
2月24日上午,新野法院执行局将执行到位的387万执行款进行了集中发放,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陈某紧紧握着新野法院张法官的手一个劲地感谢。
2月22日上午,确山县交警冒着暴风雪及时出警,合理疏导快速解决道路堵车警情,受到过往车辆司机和行人的高度赞誉。风雪交加中交警忙碌的身影温暖着每位过往行人的心。
2月22日上午,确山县交警冒着暴风雪及时出警,合理疏导快速解决道路堵车警情,受到过往车辆司机和行人的高度赞誉。风雪交加中交警忙碌的身影温暖着每位过往行人的心。
近日,家住新安县正村镇某村的韩某在县城闲逛时,无意中发现体育场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大屏上有自己儿子的头像和名字。
根据县委统一安排,2月15日上午,确山县卫计委在委东四楼会议室举行了确山县第十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大会。全体委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老同志参加了投票选举大会。
2013年,被告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将原告郭某某撞伤,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做出调解,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