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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产权买卖起纠纷 中介费可以退吗?

2023-04-24 18:11:49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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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慕嘉烜

小产权房因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伴随而来还有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纠纷。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2年2月,胡某在某房产公司的员工刘某的介绍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胡某)同意购买甲方魏某拥有坐落在新密市某小区的房产,胡某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刘某支付中介费4800元,刘某向胡某出具一张收据。后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胡某要求退还中介费未果,胡某将某房地产公司、刘某诉至新密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产公司作为房产买卖中介人,应明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在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小产权房,仍促成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存在过错。原告胡某自认购买房屋时知道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仍然购买案涉房屋,多次看房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足够认知,亦存在过错。被告刘某作为被告某房产公司员工收取中介费、出具收据,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故,酌定被告某房产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24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文章关键词:法院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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