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二原告主张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诉请。
本案中,开发商尚未就案涉房屋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情况下,不得办理包括转移登记在内的其他类型登记,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请,本案中不予支持。关于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被告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协助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再次约定办理权属证书时间,并约定4倍LPR 的违约金后,被告再次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且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故被告方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应按约定标准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最后,登封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刘某某支付违约金八万余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办案法官介绍,此案件王某某、刘某某二人与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位于登封市某小区房产。购买时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协助王某某、刘某某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该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开发商再次向二人承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间,并约定了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违约金。到达约定时间后开发商却仍未办理,遂王某某、刘某某二人再次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商按照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
在此,法官提醒:《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后续,开发商应继续履行配合房屋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原告可待开发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另行主张权利。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需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惩罚性功能。(李媛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生产经营者遵守商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3月15日上午,正阳县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
3月14日下午,汝南县人民法院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报告会。
告知义务是指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给予充分、必要、确切地说明介绍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王咏庆,男,1991年6月出生,现在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担任执行员。
3月15日,在“3·15国际消费权益日”到来之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们在县人民广场开展“3·15”普法宣传活动。
案例6: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应承担经营者责任——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7: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3月13日,沁阳市人民法院王曲人民法庭庭长李好威来到沁阳市覃怀中学,为1500余名在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息县人民法院积极强化“互联网+”法院建设,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日前,在一起劳动报酬纠纷中,曹黄林法庭充分运用网络手段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获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崔新保 通讯员 陈龙)今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召开纪律作风提升年推介会,进一步加强审判纪律,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干警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司法行为,推进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巩固“纪律作风大整顿”活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