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向员工借钱发工资,都过了约定还款时间,却迟迟未收到欠款,出人意料的是借款,已通过发放的工资偿还了,这是怎么回事?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原告康某受雇于被告梁某做外墙保温工作,梁某按时给康某发放工资。2019年12月,梁某因欠别人工资向康某借款3万元,借期一个月,利息二分,借款到期后,康某向梁某催要,梁某却迟迟不予偿还,无奈康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梁某称借款已经偿还给康某,且借钱时没有约定利息,并提供了转账记录。康某认为该转款系梁某支付的工资,梁某认为该转款系偿还的借款,双方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康某提供借条证明被告梁某欠付原告康某借款未归还,被告梁某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偿还完毕借款,此时仍应由原告康某就其主张与被告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进行举证。但原告康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做工明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康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康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康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因经营或其他需要,向员工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借款”与“工资”出现混同,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在借贷关系中,借条需明确借款金额、用款时间、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偿还时间等;2.在雇佣/劳动关系中,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方式等;3.借款人在向出借人转账时明确标注其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工资” 。在注意法律风险外,当事人还应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刘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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