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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法官暖心执行解纠纷

2020-01-09 17:18:43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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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左一、中为执行干警

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崔浩)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却百般推脱、拒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1月4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结这起纠纷,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万某将3350元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该案得到顺利执结。

2007年,万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相恋并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等因素,两人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一次争吵过后,李某带着女儿搬出了万某家。

然而万某却并未对李某母女进行挽留。两人分居两年后,对这段婚姻失望透顶的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由万某按月支付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万某可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李某应予配合。

虽然金额不大,加之是付给自己的孩子,但是调解书生效后,万某却迟迟未支付抚养费,李某无奈之下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他到法院履行义务,然而万某却迟迟不露面。执行法官通过走访发现,万某在某工厂打工,每月有固定收入。考虑到抚养费的执行存在长期性特征,如果简单对万某的财产进行划扣,则其后续仍可能会因与李某的矛盾继续拒不履行,且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作用十分关键,执行法官遂决定,对万某进行积极劝说,督促其自觉履行。于是,1月3日下午,执行干警再次到某工厂找到了万某,并将其拘传回法院,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明理。

“不管李某和你之间曾经有多大恩怨,你们俩已经离婚了,就不应该把拒绝支付抚养费作为攻击对方的武器进行报复……”“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是需要父母共同关心的,婚虽然离了,但孩子与你之间的父女情却永远无法割舍的,而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儿戏,希望你担负其责任,主动履行义务,别与法律抗衡!”执行法官积极劝说万某改正错误,不要因自己的狭隘让孩子受到伤害,并详细告知万某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说,执行法官终于做通了万某的思想工作,万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并承诺以后将按时给付。因申请执行人李某正在外地,经协商,李某要求万某先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后续李某将到法院领取该款项。于是,第二天,万某到法院送来了3350元执行款,为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双方要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夫妻也突破“围城”,因一言不合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其今年来所处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也因此呈现上升趋势。然而曾经的爱情结晶——孩子是无辜的,不管是因“当爱已成往事”或是一方存在过错,即便是父母双方存在着怎样的矛盾,无论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任何一方对孩子法定抚养义务不会改变,加之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也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即便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之间也要多一份宽容与谅解、少一份怨恨和计较,把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如果父或母一方秉承“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的态度,坚决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则其既有悖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又会让孩子经济利益受损,还会给子女在心理上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对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从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孩子不再“受伤”。

文章关键词:离婚,抚养费,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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