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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9-12-31 17:54:54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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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先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12.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履行,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王某一直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其家中进行实地走访,未发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王某仍未履行。

在此基础上,执行员将所有的调查结果和法院所做的努力全面详细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先生,并向其释明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被执行人王某的履行能力。本案中经反复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不能执行到位,故该案件属于执行不能,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面对执行法官详实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时,执行员也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先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代表案件不再执行,只是阶段性的告一段落,法院会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查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依职权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本案中,法院穷极各种途径,反复核实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履行的能力。这类情况并非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对于“执行不能”,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三是当事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穆童)



文章关键词: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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