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申请执行尚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以后,尚某通过QQ向赵某发送广告设计文件,由赵某制作成广告成品。赵某向尚某交付成品后,尚某一直拖欠广告制作费用。经结算,尚某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绘彩广告赵某广告制作费37878元。并签字摁印并加盖其作为法定代表人郑州东某上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发票章。赵某多次催要,尚某均为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赵某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广告制作费37878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尚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赵某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尚某给付广告制作费3787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进入执行程序后,高新区法院依法向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尚某银行存款10946元并以划拨返款,其名下车辆、房产、公积金信息均无,同时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实地摸排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法院依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赵某后,赵某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尚某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最终,该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高新区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穷尽调查手段,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46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经向申请人告知后,高新区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发生的经济交往活动时,应注意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规避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近日,记者从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值此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从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遴选五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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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志捷兴冲冲来到濮阳市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苗木种植场地时,他看到的只有仍在生长期间的园林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