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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公布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9-12-30 14:54:52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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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红申请执行刘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日19时许,刘某华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与段某红驾驶的长安小轿车在郑州航空港区豫州大道小辛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及乘车人、原告及乘车人受伤。郑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原告四肢瘫已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段某红将刘某华诉至法院。

段某红与刘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748,430.55元。因被执行人刘某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段某红向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港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港区法院在2019年8月20日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法律责任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后港区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地牌汽车一辆及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该院第一时间向相关车辆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办理该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发现车辆下落;向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柘城县房产登记部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2019年12月9日该院委托柘城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港区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

自立案以来,案件经办人先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及相关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推进。

港区法院执行员将所有的调查结果和法院所作出的努力,全面详细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最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时告诉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代表案件不再执行,只是阶段性地告一段落,法院会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一次查控,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恢复执行。

二、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法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属于典型的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的“执行不能”。


文章关键词: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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