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耿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判令耿某某偿还王某某83万余元欠款。2017年8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有超过三十余万元资金流水,并掌握有数间临街门市房对外出租并获取租金。对此,申请人要求移送拒执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
耿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被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超过三十余万元的资金流水,且有门市房对外出租获取租金,证明其具有偿还能力,除家庭必要生活支出外,被执行人应将财产收入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用于其他事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拒执罪这一有利武器,对有能力执行确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记者从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值此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从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遴选五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