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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公布一起“执行不能”案例

2019-12-27 16:27:11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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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牛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牛某借款本金311000元,并支付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登封市某小区的房产依法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案350000元;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二、执行不能原因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某年龄将近70岁,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全部实现,系由客观原因造成,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文章关键词:执行不能,案例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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