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随着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将最后一笔十万元执行款转入申请执行人詹某账户内,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了圆满执结。
2013年1月,詹某与郑州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詹某承租郑州某公司的380㎡库房,租期五年,年租金为50000元。协议签订后,詹某依约交纳了租金,开始使用该房屋存放货物。2013年8月,因该房屋发生火灾,造成詹某存放的货物悉数被烧毁。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的着火部位在变压器,火灾成因为不排除变压器故障引起火灾。后由于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詹某将郑州某公司起诉到了惠济法院。
庭审中,詹某表示,郑州某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出租人及管理人,未对房屋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未能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造成房屋最终发生火灾,对火灾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郑州某公司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是对变压器引起火灾存在可能性的认定,但不一定是变压器引起的火灾,不能因此就要求其承担引起火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火灾已由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郑州某公司虽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明确,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对火灾原因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故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推定本案火灾原因系变压器故障引起火灾。郑州某公司作为变压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对由此给詹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郑州某公司赔偿詹某财产损失200余万元。后郑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判决生效后,郑州某公司并未履行,詹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其主动履行。然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则表示,事故并非其原因所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法官通过不厌其烦地多次上门释法明理,最终使得王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同申请执行人詹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郑州某公司共支付赔偿205万元,第一笔先行支付20万元,余款分四次付清。在法官的督促下,郑州某公司按期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鲁维佳 聂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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