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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法院发布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9-12-25 17:38:05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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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展大型集中执行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得不到执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不能”案件。为此,上街法院集中发布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案例一:交通事故负全责,家境贫困无履行能力

2017年10月27日,牛某驾驶无牌机动三路车撞伤许某头部,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牛某为陈某垫付1.36万元后,便不理不顾。无奈之下,许某将牛某告上法庭。该案经上街法院审理,于2019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牛某承担许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29万元。判决生效后,牛某一直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经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牛某家住偏远山村,该山村居民为谋生计背井离乡居多,常驻人口寥寥无几。执行干警通过多次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牛某带着家人离开家乡,曾辗转多地从事多种小买卖维持生计,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继续履行义务确实有难度,法院经和申请执行人许某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许某年过六十,无收入来源,长子在家务农,偶尔打打零工收入微薄,家中尚有两位未成年的次子和女儿,其中女儿下肢4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因此放弃后续头颅治疗手术。鉴于此,法院经评议后,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当事人双方均家境贫寒,意外发生后,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赔偿之后,便无力赔偿剩余损失,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高额手术费后,无力进一步治疗,生活因此雪上加霜。面对此类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院也将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救助保障力度。

案例二:骑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 不幸身亡连累乘车人伤残又无遗产可供执行

这起案例同样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典型事件。贺某驾驶两轮机动车载着阴某某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贺某身亡,阴某某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和货车驾驶员张某负同等责任。货车所有人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货车所有人及货车投保公司已在责任范围内赔付贺某共计16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9.41万元)。阴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34余万元损失,货车所有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无人问津。无奈之下,阴某某将货车所有人、货车投保公司以及贺某的两个兄弟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货车投保公司赔付给贺某的16余万元,其中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非遗产范围,遂判令被告货车投保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付阴某某13.3万元,贺某的两个兄弟在贺某的责任范围内赔付阴某某9.41万元,并在实际继承贺某遗产范围赔偿阴某某7.7万元。货车投保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贺某的两个兄弟一直未履行赔付义务,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经多次查控发现,贺某家住偏远山村,一个人独居,家里除了两个兄弟,身边再无其他亲人。贺某常年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除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9.41万元的丧葬赔偿金,没留下其它任何遗产可供执行。贺某的两个兄弟为其办理完丧事,便外出务工,居无定所,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肇事者合法遗产范围内履行义务,一方面,肇事者身亡确无足够的遗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执行干警穷尽查控手段仍找不到被继承的财产,造成本案“执行不能”。针对申请执行人受伤致残的实际情况,执行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执行的人道和温情。(张金虎)



文章关键词:执行不能,案例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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