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公司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该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财产,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歇业,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志捷兴冲冲来到濮阳市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苗木种植场地时,他看到的只有仍在生长期间的园林苗木。
近日,记者从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值此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从2019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遴选五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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