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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建房过程中身亡 法院倾力执行促赔偿

2019-12-18 16:44:30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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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张晓静)农民工赵某在受雇建房时,不慎被吊起的钢梁砸中头部身亡。家属数次索要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12月1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赵某的家属领到了11万余元的赔偿费用,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赵某常年跟着同村人在建筑工地打零工。2015年12月开始,赵某跟着包工头林某到郑州市某村,为詹某建造一栋六层钢梁房。林某同赵某口头约定,由赵某操作其所有的重型专业作业车为钢梁房施工吊装钢梁,工资每天500元。2016年1月,就在赵某操作重型作业车将钢梁起吊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因吊带断裂,空中的钢梁掉落并砸中赵某,造成赵某当场死亡。

赵某死亡后,就如何赔偿,其家属与包工头林某和房主詹某进行了多次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某的父亲及妻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林某与詹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0 000元。

法庭上,包工头林某表示,赵某的不幸离世是由于其在操作吊车过程中操作失误,吊带断裂,导致被吊起的钢梁砸了在建房屋,同时顺着在建房滑向驾驶室,才导致事故发生。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詹某也辩称,事故主要责任在于赵某自身,因为在起吊前,其应当充分考虑能不能做起吊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也应由赵某自行承担。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操作重型专业作业车吊装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操作技能,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赵某没有取得相关质监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专业操作证书,且疏忽对吊装车辆的相关设备的安全检查,在吊带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操作重型专业作业车为钢梁房施工吊装钢梁,因吊带断裂致使空中吊装的钢梁掉落砸中赵某,致其死亡,赵某自身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林某将吊装钢梁的工作交由缺少专业操作技能的赵某施工,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林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詹某将其民房交由林某施工,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因林某无施工资质,詹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亦存在过失,对本次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由林某承担20%、詹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6 637.4元;詹某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2 9159.35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后林某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于判决生效后,林某并未主动履行,赵某的家属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材料后,惠济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绿色通道”,执行法官快速向被执行人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上门释法明理,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林某接到执行通知后,不但不主动履行义务,还跟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林某时,没想到林某的电话已是无法接通状态。为了尽快执结案件,执行法官又多番查找,终于在某工地内发现了林某的踪迹。随后,执行法官将林某带回法院,向林某讲明利害,告知其如继续拒不履行,则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时还将以拘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律的威慑力下,林某的态度有所缓和,表示愿意主动履行。随后,林某将全部11万余元执行款转入了法院执行专项账户内,收到该笔执行款后,法院也第一时间发还给了申请人,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农民工外出务工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维权意识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不少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时,往往选择自行雇佣施工队,而由于这些施工队既缺乏相关建造资质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又未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导致农民工在建房过程中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近年来,其所处理的与此有关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为此,提醒农民工兄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方面在干活时要注意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保工伤保险,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操作规范,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时,要注重收集固定证明劳动关系、事故经过等相关证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尽可能保留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据,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要尽可能固定在场或清楚受伤经过工友的证言,并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采取过激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文章关键词:农民工,赔偿,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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