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刘雨晨)2019年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随着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甘某达成和解协议,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得到了顺利执结。
2015年底,万某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交给甘某建设。在建房过程中,万某预先支付了部分建房款。随后,由于就房屋设计和建房进度等发生纠纷,甘某带领工人撤出了工地。几经协商无果后,万某另行雇人将房屋建造完毕。为讨要自己多付的建房费用,万某又多次找到甘某,双方经结算,甘某应退还预收的建房款40000元。2016年10月6日,甘某为万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甘某应退还万某多余建房款40000元,自打欠条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
后由于甘某逾期未还款,万某将其起诉到了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建房款40000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甘某仍未退款,万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不定期到甘某住处查找,都扑了个空,后经走访调查得知,甘某已外出打工,亲友都不知道他去了哪里。执行法官经查找,也没能发现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然而执行法官对甘某本人及其名下财产线索的查找却并未停止,12月13日,在得到知情人提供的甘某在新郑某工厂打工的线索之后,执行法官果断出击,带领两名干警迅速赶往新郑,随后在该工厂内顺利找到了甘某。
执行法官随即将甘某带回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履行。然而甘某则表示,其和万某间的确存在建房关系,但是只欠万某1万余元,而不是万某所主张的数额。且万某总改动施工图纸是其停工离场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应该如数支付。执行法官随后向甘某释明了法律规定,告知其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的方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全面履行。如其拒不履行,则法院可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对其今后工作生活将产生一定影响。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甘某的态度有所松动,表示愿意同申请执行人万某协商。随后,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万某与甘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甘某共偿还万某建房款35000元,自2019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如甘某有任何一期违约,则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至此,这起因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得到了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农村建房要提升法律意识 合理“避坑”
本案执行法官靳旭东随后表示,近年来,其所处理的与农村建房有关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农村建房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不少建房者往往选择雇佣由“土师傅”临时组成的建筑工程队,由于他们并不具备相关建造资质,不仅缺乏专业技能的培训及建筑工具的配备,容易造成建房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房者也可能承担一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所建造房屋的质量也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且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建房者与施工方往往不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而是仅对工期、材料及费用等有关事项进行口头约定,或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却对工期、工程质量等关键事项约定不明,导致在纠纷发生时面临维权尴尬。
为此他提醒:农村建房者和施工方均需增强法律意识。建房者如果聘请施工队,首先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尽量选择有资质、规模大、口碑好的,不要选择临时组建的无资质、无图纸、无安全和规范的技术及设备保障的“三无型”施工队。同时,要与施工方签订正规的书面施工合同,并就容易引发纠纷的价款支付、工期、工程质量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侵害。
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志捷兴冲冲来到濮阳市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苗木种植场地时,他看到的只有仍在生长期间的园林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