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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起纠纷 法官倾力执行促和谐

2019-12-18 16:33:34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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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鲁维佳 刘雨晨)2019年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随着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甘某达成和解协议,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得到了顺利执结。

2015年底,万某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交给甘某建设。在建房过程中,万某预先支付了部分建房款。随后,由于就房屋设计和建房进度等发生纠纷,甘某带领工人撤出了工地。几经协商无果后,万某另行雇人将房屋建造完毕。为讨要自己多付的建房费用,万某又多次找到甘某,双方经结算,甘某应退还预收的建房款40000元。2016年10月6日,甘某为万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甘某应退还万某多余建房款40000元,自打欠条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

后由于甘某逾期未还款,万某将其起诉到了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建房款40000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甘某仍未退款,万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不定期到甘某住处查找,都扑了个空,后经走访调查得知,甘某已外出打工,亲友都不知道他去了哪里。执行法官经查找,也没能发现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然而执行法官对甘某本人及其名下财产线索的查找却并未停止,12月13日,在得到知情人提供的甘某在新郑某工厂打工的线索之后,执行法官果断出击,带领两名干警迅速赶往新郑,随后在该工厂内顺利找到了甘某。

执行法官随即将甘某带回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履行。然而甘某则表示,其和万某间的确存在建房关系,但是只欠万某1万余元,而不是万某所主张的数额。且万某总改动施工图纸是其停工离场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应该如数支付。执行法官随后向甘某释明了法律规定,告知其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的方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全面履行。如其拒不履行,则法院可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对其今后工作生活将产生一定影响。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甘某的态度有所松动,表示愿意同申请执行人万某协商。随后,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万某与甘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甘某共偿还万某建房款35000元,自2019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如甘某有任何一期违约,则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至此,这起因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得到了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农村建房要提升法律意识  合理“避坑”

本案执行法官靳旭东随后表示,近年来,其所处理的与农村建房有关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农村建房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不少建房者往往选择雇佣由“土师傅”临时组成的建筑工程队,由于他们并不具备相关建造资质,不仅缺乏专业技能的培训及建筑工具的配备,容易造成建房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房者也可能承担一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所建造房屋的质量也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且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建房者与施工方往往不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而是仅对工期、材料及费用等有关事项进行口头约定,或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却对工期、工程质量等关键事项约定不明,导致在纠纷发生时面临维权尴尬。

为此他提醒:农村建房者和施工方均需增强法律意识。建房者如果聘请施工队,首先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尽量选择有资质、规模大、口碑好的,不要选择临时组建的无资质、无图纸、无安全和规范的技术及设备保障的“三无型”施工队。同时,要与施工方签订正规的书面施工合同,并就容易引发纠纷的价款支付、工期、工程质量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侵害。


文章关键词:建房,纠纷,执行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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