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上“汪星人”的狗毛及排泄物等堵塞下水道,导致楼下邻居“水漫金山”,经法院判决,狗主人吴女士被判赔偿楼下邻居赵女士损失,而吴女士随后却开始四处躲藏,当起了“老赖”。10月30日,在河南省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吴女士和赵女士曾是上下楼邻居,两家原本关系尚可,却在吴女士饲养了十几条狗后开始矛盾不断。2017年3月,赵女士在外出度假时被告知,其家中渗出了污水。吴女士急忙返程后发现,房间里满是污水,大量狗粪、狗毛夹杂其中,屋内装修的木地板和墙壁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浸泡。
赵女士认为,自己家之所以受污水浸泡,是由于楼上吴女士倾倒狗粪等废物导致排污管道堵塞后倒灌所造成的,便多次找到邻居吴女士和物业公司协商,却遭遇了“踢皮球”。多次奔波无果后,赵女士将吴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同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立即停止向所住房屋的排污管道倾倒狗粪等废物;二被告共同赔偿赵女士的墙壁、橱柜、除味等损失7万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女士损失3万8千余元;驳回原告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吴女士并未主动履行,赵女士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到吴女士家中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却没有见到吴女士本人,只见到了其父母。执行法官随即向两人说明来意,并简单介绍了案情,希望吴女士的父母能劝说女儿主动履行,却遭到了两人的果断拒绝:“吴XX(吴女士)很久都没回家了,我们什么情况都不了解,有什么事情你们找到她以后直接跟她说吧,不要跟我们说,也别再到我们家来。”执行法官到吴女士的工作单位查找其下落,却被人事部门告知,吴女士已经很久都没有来上班了。几经周折,执行法官也无法联系到吴女士。执行法官经查询,也未能发现吴女士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将吴女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吴女士依然毫无反应。
为了突破执行僵局,促进债权人权益的早日实现,执行法官决定,以吴女士的父母为突破口,希望两人能协助化解纠纷。执行法官随后多次同吴女士父亲联系,却遭遇了百般推脱。执行法官转而同吴女士的母亲联系,向其详细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吴女士的母亲随后决定代替女儿履行,向法院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于7月31日前履行完毕,然而吴女士的母亲却只履行了2万元执行款,余款1万余元仍未支付。执行法官随后继续多次同吴女士的父母进行沟通,并依法将吴女士的母亲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了其名下轿车一辆。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吴女士母亲于10月30日将余款转账至该案专用账户,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自愿向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承诺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第三人承诺范围内,请求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此种情形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要向执行法院作出确定的书面承诺。在此也提醒第三人在作出相关承诺前,对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充分的了解,不要轻易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二,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申请执行人因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而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一定要注意如果第三人所做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承诺发生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则不能依据上述规定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据此,如申请执行人要求案外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承担执行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法律责任,应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进行。(鲁维佳 刘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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