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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失信“黑名单” 执结一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2019-09-18 15:00:49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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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上午,随着申请执行人郭某在结案申请书上签字,一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执结。

2014年4月,叶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郭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叶某按月支付利息,叶某以其名下一套140㎡的房屋作担保。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两人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为所签订的《借据》《借款合同》等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然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叶某却以投资失败为由拖延还款。在郭某多次催讨下,叶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余下的26万余元却迟迟没能归还。

无奈之下,郭某手拿经公证的借款合同等凭证,来到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叶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同叶某联系,劝其主动履行义务,而叶某则在支付了2万余元后开启了“失联”模式,其电话不仅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还更换了住所,亲属、街坊邻居也不知道叶某去了哪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叶某所抵押的房产早已易主,其名下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叶某的恶劣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孰料案件很快有了转机。9月4日上午,叶某在去银行办理贷款时被银行以其系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拒绝,叶某这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即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组织被执行人叶某同申请执行人郭某进行了面对面协商。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叶某与郭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叶某一次性向郭某支付24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9月5日,叶某将全部执行款转入了法院执行专项账户内,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条链接】

1.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如何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3.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五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鲁维佳 程浩)


文章关键词:失信,黑名单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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