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随着申请执行人严某写下结案申请,一起长达5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是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07年9月20日,王某同惠济区某村的第二村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该村民组将近30亩土地租赁给严某办养殖场等使用。在王某签订上述承包合同的当天,王某又同严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上述近30亩土地租赁给严某,租期15年,严某每三年付清一次租金。如到期一个月后不付清地价款,王某有权收回土地;如在合同期内,国家征用土地,则土地赔偿归王某,地上附属物赔偿归严某。
随后,因严某改变部分土地用途,王某和严某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后经法院多次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严某向王某支付9万元款项,租金调整为每年8万余元,如严某未按期支付,则王某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严某将土地恢复原状。在调解书履行期间内,严某将9万余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因城市建设需要,严某承包的土地被拆迁,严某和王某又因拆迁款的分割产生了纠纷。严某认为拆迁款应归自己所有,王某则坚决反对。多次协商无果后,严某将王某起诉到了惠济法院。惠济法院一审经审理确认了该养殖场地面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款归严某所有。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郑州中院二审驳回。判决生效后,因王某逾期未履行,严某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通过与双方沟通得知,由于当初严某改变了部分土地用途,导致村里对王某进行了罚款,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将土地恢复原状,严某则表示反对。而目前涉案土地上部分附属物仍未拆除,也影响了评估和拆迁款的发放。
了解到问题的症结后,执行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又主动联系村民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化解。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和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愿意支付给严某20万元,严某收到钱后将土地附属物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同时在另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中为被执行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双方再无其他矛盾纠纷。签订完和解协议后,王某安排家人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严某,至此,这起5年多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鲁维佳 刘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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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志捷兴冲冲来到濮阳市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苗木种植场地时,他看到的只有仍在生长期间的园林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