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之际,对执行局内设机构同步进行改革,新设立两个执行保全团队,对诉前、诉中和执行中的保全事项进行集中办理。机构改革以来,受理各类保全案件600余件,保全率达67.95%,近100起案件在保全后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案例1】
李某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荥阳市人民院作出判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15.6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因对方转移财产,向荥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第十一团队执行员马萍接到案件后立即对被申请人账户提起查控并冻结后被申请人主动到法院还款。
【案例2】
郑州某耐火材料公司系荥阳市农村信用社与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因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未能及时归还,被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进行保全措施。荥阳法院第十一执行团队受理案件后,执行员马萍、高磊立即通过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车辆等信息发起查控,并对其银行帐户进行了查封。在得知银行帐户被法院查封后,被申请人郑州某耐火材料公司主动找到法院,并与申请人达到和解。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苏松茂)
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志捷兴冲冲来到濮阳市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苗木种植场地时,他看到的只有仍在生长期间的园林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