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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存款房车都没有 理财型保险被执行

2018-09-14 16:56:53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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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警官,我们听说被执行人李某前段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这个能作为财产执行吗?”2018年7月的一天,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几位农民工申请人的线索电话。执行干警经过多方查证,对“失踪”多时的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一份理财型保险依法进行了处置。

李某是安阳某镇小有名气的包工头,附近乡镇的很多村民在农闲的时候都会跟着他外出打零工。但2017年春节临近时,工人们却突然发现李“老板”毫无征兆地“失联”了,这可急坏了还没拿到工钱的工人们。后工人们多次到工地、李某住处等讨要工钱,李某始终不露面。工人们无奈将李某诉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向工人们支付劳动报酬。可拿到判决书兴奋没两天,工人们就发现李“老板”“跑路”了!工人们三班倒在李某家守着,依然没堵到人,宅子始终大门紧闭,人去楼空。工人们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们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对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发现其似乎有所准备,名下的资产早就被转移一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们不肯放弃,又专程前往李某住所地张贴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公告,请公安机关协助进行临控,同样没有获得李某线索,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接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执行干警们立刻前往省保险协会进行查询,最终查到2017年初,李某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一款理财型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鉴于李某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为李某办理退保手续,同时协助扣划该保险产品退保后李某可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或可退的保险费,但从保险公司了解到,在犹豫期内,李某已将该保单退保。目前该案件正在有序协调推进中。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部分地方法院更是对被执行人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进行了明文规定,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1)、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韩旭)

文章关键词:航空港区,法院,执行,保险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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