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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设施夺人命 法官耐心化纠纷

2017-08-1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 不动产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与管理维护与住户的生活息息相关,起到了便利与安全防护的作用。定期的维护保养不动产生活区域内的道路与附属设备是相关部门安全防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年久失修、缺乏管理,不仅给自身和周围居民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而且影响了小区业主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近日,郑州管城法院受理了一件区管道路附属设施年久失修造成居民死亡的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郑州市某某公司,面对判决结果却不以为然,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郑州某某公司答应5天内将所有赔偿款项发放给申请人。

郑州某某置业小区

“法官你看,这就是事故发生地,这处原本为挡土墙,后来该置业公司下属的物业将其改造为广告护栏以便房产销售宣传,现在房子卖出去完了护栏却没有再改造,成了无人管状态。这么多年了,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却没有人愿意对此做任何管理。造成我老婆路经此地遭遇这次厄难,简直太过分了!” 郑州一处居民小区内,管城法院的执行干警刚到达现场就被申请人及其亲属拉到了事故发生地。

案件回顾

矛盾还要从一年前说起,2016年3月申请人老婆与其女儿在回小区的进门口铁路涵洞引导上1米多高处,申请人老婆发觉女儿有垂落危险时伸手拦护过程中与女儿一起坠落在该小区进口道路路面上。据报警记录与公安局现场照片、现场证人调查笔录证实确属实情。被害人摔伤后,即送到医院急救。经医院抢救后无效,被害人死亡。申请人多方寻找是哪方面部门管理该小区内的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和管理维护,以维护自己与老婆女儿的权益。但没有任何部门出面处理这次事故。申请人认定郑州某某局、郑州某某置业、郑州某某物业、郑州某某公司均有责任,遂将该四家被告告上法庭。后郑州某某局、郑州某某置业、郑州某某物业均按判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唯郑州某某公司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杨某等五人遂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申请人陈某、杨某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郑州某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先由管城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做出一审,后由郑州中院于2017年3月30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4元,由上诉人郑州某某物业、郑州某某置业、郑州某某公司、郑州某某局各自承担4076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州某某局、郑州某某置业、郑州某某物业均按法院判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唯郑州某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

2017年7月12上午,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共同前往郑州某某公司。在该局见到了负责该案件对接的工作人员的接待,执行法官告知其对接工作人员法院判决书已生效,贵公司应该按照判决书中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将应履行的所有赔偿款项尽快落实到位。管城法院的干警一边在为郑州某某公司普法的同时,随即又耐心的从对方角度出发做起思想工作。

在法官坚持不懈的开导下,被执行人郑州某某公司其对接的工作人员称,该案件的执行款已上报上级总公司。现正在等待专项专款的拨款,其工作人员称公司正在积极处理这件事,但由于上级总公司拨款需要时间,故迟迟未在法院判决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工作人员称,公司领导们都在监督督促配合并承诺在一周内履行完应履行的义务。

执行结果

最终,陈某、杨某等申请人拿到了所有的赔偿款项。申请人表示能理解郑州某某公司的延迟履行行为,对郑州某某公司的知错能改的态度也示认可,该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均为该案件涉及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的法律规定。(管城法院 张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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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报废设施 法官 管城法院 责编:张迪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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